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曾建軍選任辯護人許修齊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葉秉儒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