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號上訴人 楊淡襟 訴訟代理人 劉隱鶴 上訴人 江美梅
柯高愛惠 朱勇生 何燕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翔雲 上訴人 李佳穎
柯土井 古桂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金永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林靜怡 律師被上訴人 鄭阿蜂
鄭月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中關於判決法院之記載,其中將法官姓名書為鍾素鳳者,應更正為翁昭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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