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44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被告福豐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桂琴 訴訟代理人 許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5日所為104年度基簡字第441號民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民國一百零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四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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