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503號聲請人 許瑞春 即春安機車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偉男 、 巫呈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503號聲請人 許瑞春 即春安機車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偉男 、 巫呈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