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建軍 選任辯護人 許修齊 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訴人即被告 葉秉儒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建軍、葉秉儒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建軍、葉秉儒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6月1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4年9月11日起經裁定第1次延長羈押,至104年11月10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4年11月3日訊問被告曾建軍、葉秉儒,認被告2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1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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