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9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木律師被告丙○○
(指定辯護人 顧定軒 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丙○○、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7月2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