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7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4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2日訊問後,認為犯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6年11月12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2月12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及至97年
4月11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1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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