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72號再審聲請人 魏傳鑫 再審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