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31號原告乙○○
丁○○戊○○上列三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人丙○○住同上原告己○○住臺中被告甲○○住臺北
居臺北(現在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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