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更(三)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孫嘉男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裁定自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一年八月六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趙文淵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筱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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