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重更(二)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二)字第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嘉銘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裁定自九十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年十二月八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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