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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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被告乙○○被告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許阿梅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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