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九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戊○○被告百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百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乙○○為被告百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百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丙○○,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變更為乙○○,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應由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