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695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住所地為臺北市○○街○○○號4樓,惟經本院職權調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且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內容,亦無任何本院係為有管轄權法院之陳述,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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