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77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8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8月9日,向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商銀,現由星展銀行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於95年7月31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原債權人簽立契約,以新台幣(下同)1,619,012元成立協商,分120期繳納,利率3.88%,每月
10日履行繳款義務。詎被告自95年9月10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依約視為債務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案經寶華商銀讓與債權予原告並通知被告後,屢次催告其償還,猶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魔力現金卡申請書、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星展銀行一般放款全部查詢單及往來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公告、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除前具狀表示對欠款金額尚有爭議,實因還款能力有限無法負擔,現願以協商額度分期攤還積欠款項等語資為抗辯外,未再提出其他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既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到庭說明欠款數額爭議所在,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已堪信為真。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一:98年度訴字第1772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552,135元│自95.09.11起│依年利率12%│自95.10.11起│逾期清償在6個月││││至清償日止。│計算。│至清償日止。│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附表二:98年度訴字第1772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延滯期間利息│├──┼──────┼─────┼─────┼───────┼────────┼──────────┤│001│丙○○│無│本金│借款額度最高以│借款利率約定以核│自民國95年9月11日起│││││552,135元│50萬元為限度。│貸日起5個月內以│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借款動用期間以│固定年利率0%計算│台幣552,135元,按年││││││核准日起計算,│,期滿後以固定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為期3年,期滿│利率12%計算,按│││││││30日前,如立│日計息,每月底結│││││││約人不為書面反│息一次,並借計立│││││││對續約之意思表│約人帳戶內,立約│││││││示並經本行審核│人得隨時存入款項│││││││同意者,得以同│償還利息,如本息│││││││一內容繼續延長│合計超過本行當時│││││││3年,不另換約│之核貸限額時,立│││││││,其後每3年屆│約人應立即將超過│││││││期時亦同。立約│之數額償還。│││││││人屆期不續約或││││││││欲終止本契約,││││││││應以書面通知本││││││││行,立約人並應││││││││立即清償所欠本││││││││息及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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