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6號聲請人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炎垤 相對人盈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69號民事裁定,曾供擔保新臺幣2,667,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1
1號擔保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訴訟上和解,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相對人亦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擔保金,並聲明對該提存擔保金金之權利不為任何之保留,為此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二、按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訴訟上和解,相對人並於法官前表明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擔保金,且聲明對該提存擔保金之權利不為任何之保留,經記明筆錄,有聲請人所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7號和解筆錄正本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聲請人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庸聲請本院裁定,是其所為聲請,核非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