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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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90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等事件之訴,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9,050元,應繳裁
判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