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號2樓
被 告 丙○○
新興區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2129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9月30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7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莊惠如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條款、
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莊惠如
法官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