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2977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傑訊 全球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車輛租賃契約第13條規定:「雙方應
本誠信履行本契約),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該契約一件在卷可憑,就本件爭執,自應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