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4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沈士琦
被   告  李淡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401元,應徵裁判費2,
9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2,480元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