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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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31號
原   告  羅志雄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謝亞哲 律師
       朱一品 律師
被   告  羅瑞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410元(計算式
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一)宜蘭縣○○市○○段○○○○○號土地:
   22,841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平方公尺(原
   告請求拆除地上物之面積10平方公尺)=228,410元。
(二)宜蘭縣○○市○○段○○○○○○○號土地:
   23,5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平方公尺(原
   告請求拆除地上物之面積10平方公尺)=235,000元。
(三)以上合計:228,410元+235,000元=463,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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