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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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71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洪繪茹
被   告  周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9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本金餘額│利息│違約金│
│├─────────┼──────────────────┤
││期間及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
├─────┼─────────┼──────┬───────────┤
│7萬6,931元│自109年1月13日起至│1.逾期在3個│其中8,178元,自109年2│
││清償日止,按周年利│月內│月14日起至109年3月14日│
││率12.96%計算。││止,按前開利率10%計算│
││││。│
│││├───────────┤
││││其中1萬6,446元,自109│
││││年3月14日起至109年4月│
││││14日止,按前開利率10%│
││││計算。│
│││├───────────┤
││││其中2萬4,805元,自109│
││││年4月14日起至109年5月│
││││14日止,按前開利率10%│
││││計算。│
││├──────┴───────────┤
│││2.逾期在超過3個月到6個月內,按前開利│
│││率10%計算。│
│││3.逾期在超過6個月到9個月內,按前開利│
│││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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