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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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
被   告 十方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應逵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 律師
       蔡慧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0日下午3時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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