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
被 告 十方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應逵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 律師
蔡慧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0日下午3時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