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五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許志宏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借款約定如有涉訟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之借據一份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家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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