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零捌仟陸佰柒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陸萬玖仟伍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柒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零肆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