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一一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翁綺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林金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壹仟捌佰捌拾叁元,折合銀元
伍拾陸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柒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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