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伍仟零壹拾柒元,折合銀元
伍拾萬零捌仟叁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零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