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第一一九一號
聲請人乙○○
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三九八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票款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三九八號假扣押裁定可參,且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保全程序卷宗核閱屬實,並經本院查明兩造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明確,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森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翁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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