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43號上訴人 吳飛平 被上訴人 楊豐茂
邱素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豐茂、邱素娟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455,722元【上訴聲明二請求被上訴人邱素娟移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645745;上訴聲明三請求被上訴人楊豐茂應給付4,892,368元;計算式:3292.14㎡×2,500元/㎡(民國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45745/0000000=3,563,35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4,892,368=8,455,722】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27,1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