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蔡秋萍 債務人 呂行
林淑卿 呂明 山
一、債務人呂行、林淑卿及 呂明山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陸萬柒仟 陸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呂行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林淑卿、呂明山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筆,金額總計為95,09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呂行自106年10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67,632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淑卿、呂明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惠穎※107年度司促字第355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呂行、呂明│自民國106年9月│至民國107年2│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67,632元│山、林淑卿│13日起│月5日止│││││├───────┼──────┼──────────┤││││自民國107年2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呂行、呂明│自民國106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67,632元│山、林淑卿│月14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