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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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柯金珠~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華泰商業銀行 文山分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捌仟叁佰元│0000000│││││行│││││├─┼─────────┼─────────┼───────────┼────────┼────────┼──┤│2│甲○○│華泰商業銀行文山分│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貳仟貳佰貳拾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