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50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0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七八號
聲請人元尊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汪漢卿法官劉素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芳菊~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三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弘訊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吉成分行│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壹拾萬陸仟零陸拾│SA七九八四七0││││ 司熊鈺麟 │││壹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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