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97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被 告 游正道
訴訟代理人 游春發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10月2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