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25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592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闕顗軒
被   告  王新貴王正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0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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