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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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52號原告 廖銘山
廖澤佑 廖憲龍 廖招 廖瓊珠 廖秀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謙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萬四千四百六十一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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