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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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32號原告 陳香粟 被告 蕭培 見上列開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肆、一、㈡2.中,關於「且因原告長期未負擔家計」記載,應更正為「且因被告長期未負擔家計」。
理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