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86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文啟
林蕙萍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毒偵字第951號、第952號),而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皆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前案科刑執行記錄:
(一)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5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14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②所示之刑接續執行,於98年1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乙○○、甲○○均知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猶各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1月24日17時30分許,一起在甲○○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加水稀釋後,再以針筒注射入體內之方式,個別施用毒品海洛因1次;繼之另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一起在甲○○上址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個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甲○○因另案受通緝,於102年1月24日18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及重陽路口與乙○○一同為警查獲,員警並對 林惠萍 為附帶搜索,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復採集乙○○、甲○○之尿液檢體送驗,結果皆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二、又㈠被告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23號裁定將其送往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9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9月24日停止戒治出所,復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3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乙○○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72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564號判決駁回上訴,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再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31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以88年度少調字第1901號裁定將其送往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88年12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548號裁定將其送往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3年10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43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甲○○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有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5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被告乙○○、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乙○○、甲○○個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皆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0條第3項所定「五年後再犯」之情形甚明,故本件起訴程序並無違誤。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甲○○坦承不諱,且被告乙○○、甲○○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之結果,皆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份附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951號卷第54頁、同署102年度毒偵字第952號卷第52頁,以下偵查卷宗均以簡稱代之,且重複部分均不贅列);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可資佐證,且有扣案物品照片4張附卷可參(見第951號毒偵卷第27、28頁)。
又扣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即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確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2年2月19日航藥鑑字第1021669號、102年2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第951號毒偵卷第50、52頁)。足認被告乙○○、甲○○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二、論罪科刑: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核被告乙○○、甲○○施用海洛因所為,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另被告2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2人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其等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乙○○、甲○○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乙○○有事實欄㈠、被告甲○○有事實欄㈡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等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2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暨刑罰之執行完畢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而施用毒品,應予非難,惟其等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犯罪後均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
(一)扣案海洛因1包(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驗餘淨重0.6854公克,起訴書誤載為淨重1.928公克),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且為被告乙○○、甲○○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剩,此據被告2人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53頁背面、第73頁背面),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乙○○、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項下,皆宣告沒收銷燬。
(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即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驗餘淨重1.9278公克,起訴書誤載為淨重0.708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為被告乙○○、甲○○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此據被告2人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53頁背面,第951號毒偵卷第37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乙○○、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項下,皆宣告沒收銷燬。
(三)扣案注射針筒2支,其中1支係被告乙○○所有(即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另1支則為被告甲○○所有(即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分別供其2人為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2人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53頁背面、第73頁背面),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乙○○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附表編號3所示之注射針筒,另於被告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附表編號4所示之注射針筒。
(四)至被告乙○○、甲○○於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玻璃球,並未扣案,且乏證據證明係被告乙○○、甲○○所有,亦非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芳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物品名稱│備註││號│││├─┼─────────────┼────────────┤│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捌伍肆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玖貳柒捌公克│├─┼─────────────┼────────────┤│3│注射針筒壹支│乙○○所有│├─┼─────────────┼────────────┤│4│注射針筒壹支│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