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枋民律師被告 林廷泉
1號 鄒年喜
5號 林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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