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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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54號原告 陳秋苗 輔佐人 李義邦 被告 洪晨恩 兼法定代理 薛燕青 人之3號兼法定代理 洪慶福 人之3號被告 陸果熠 兼法定代理陸果熠之父陸佳仁人兼法定代理陸果熠之母 傅千瑜 人被告 周華偉 被告 孔維義 被告 盧志豪 即 盧紀舟 被告 周傑偉 被告 張國強 被告 鄒坤龍 被告 鍾政哲 被告 李汪泰 被告 黃家倫 兼法定代理黃家倫之父 黃永兆 人兼法定代理黃家倫之母 徐桂英 人被告 高聖傑 被告 李佑麟 被告 陳振賢 被告 廖勇勝 兼法定代理廖勇勝之父 廖禮崇 人兼法定代理廖勇勝之母 李玉蘭 人被告 陳家維 被告 王宏裕 即 王光輝 被告 陳志遠 兼法定代理陳志遠之父 陳振福 人兼法定代理陳志遠之母 楊秀鳳 人被告 田漢傑 兼法定代理田漢傑之父 田進春 人兼法定代理田漢傑之母 周玉如 人被告 唐偉峰 被告 楊唯宏 兼法定代理楊唯宏之父 楊鶴松 人兼法定代理楊唯宏之母 劉湧瑩 人被告 包紹辰 兼法定代理包紹辰之父 包詠勝 人兼法定代理包紹辰之母 卜麗華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30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 陳述 被告孔維義等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並經刑事庭審理中,該案共同正犯鍾政哲等應同有犯罪嫌疑,原告已請求該院就其等犯罪行為進行訴追並請求停止訴訟程序,則鍾政哲等是否確為共同正犯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原告並應於每兩個月具狀 陳明 訴訟進行狀況,以免案件久懸不結。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