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5號原告 柯冠霖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23日具狀對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嘉縣警交第L00000000號)表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4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參佰元。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李彩娥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