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游美玉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郭天財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