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54號原告 陳秋苗 輔佐人 李義邦 被告 洪晨恩 兼法定代理 薛燕青 人之3號兼法定代理 洪慶福 人之3號被告 陸果熠 兼法定代理陸佳仁人8號2樓兼法定代理 傅千瑜 人8號2樓被告 周華偉 被告 孔維義 被告 盧志豪 即 盧紀舟 被告 周傑偉 被告 張國強 被告 鄒坤龍 被告 鍾政哲 被告 李汪泰 被告 黃家倫 兼法定代理 黃永兆 人弄17號兼法定代理 徐桂英 人弄17號被告 高聖傑 被告 李佑麟 被告 陳振賢 被告 廖勇勝 兼法定代理 廖禮崇 人19號兼法定代理 李玉蘭 人19號被告 陳家維 被告 王宏裕 即 王光輝 被告 陳志遠 兼法定代理 陳振福 人兼法定代理 楊秀鳳 人被告 田漢傑 兼法定代理 田進春 人兼法定代理 周玉如 人2巷3號被告 唐偉峰 被告 楊唯宏 兼法定代理 楊鶴松 人兼法定代理 劉湧瑩 人被告 包紹辰 兼法定代理 包詠勝 人兼法定代理 卜麗華 人巷26弄4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為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等間有犯詐欺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聲明狀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