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一九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就被告毀損物品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新台幣九萬九千二百元及其利息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楊省三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