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甲○○○
丁○○戊○○乙○○丙○○被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于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文賢~B3法官葉居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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