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八號孝股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 律師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五七九號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殺人部分既經原審判決無罪,且患有糖尿病、高血壓宿疾,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經檢驗,血糖高達二八八mg/dl,超出正常值六五─一一0mg/dl甚多,倘不就醫並以藥物控制,恐有得惡化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查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而其所涉連續殺人罪部分,情節非輕,犯罪嫌疑重大,且因被告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雖被告以上開事由而為本件之聲請,然查被告罹患C型肝炎部分,依據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疫情報導,目前尚無有效藥物治療,只能給予肝臟功能的維護,另血糖部分亦已予口服藥物治療,獲得有效控制,有台灣台南看守所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函附卷足憑,足認被告並無因疾病問題,有立即危險,而有具保停止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
三、玆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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