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六號判決(偵查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