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