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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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關東市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442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本院99年度易字第442號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之諭知在案,原告對被告所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謝宗翰法官林建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