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5年2月22日入臺灣宜蘭監獄執行,茲查受刑人甲○○○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按係本院92年上訴字第3320號判決),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