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1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7年上更㈡字第532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1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11月6日法矯司字第096090727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貽男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